1.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具备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WLAN设备,生产或进口时应支持IPv6协议,并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,同时满足2400 MHz、5100 MHz和5800 MHz频段无线电管理事项加强和规范的通知(工信部无函[2021]129号)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要求。
2. IPv6 WLAN设备应默认支持并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,同时保留用户自行配置IPv6地址分配功能的选项,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IPv6配置方法。
3. 承担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IPv6协议检测能力,并按照本通知(工信部无函[2023]174号)所列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开展型号核准检测。
4.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支持并鼓励用户通过IPv6 WLAN设备接入互联网,同时用户可继续通过现有其他WLAN设备接入互联网。
5.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IPv6 WLAN设备生产、销售的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不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IPv6 WLAN设备。
6.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生产或进口的WLAN设备,可继续销售和使用至报废。
如需更多信息或SRRC型号核准流程支持,请联系我们。
原始来源:工信部无函[2023]17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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